近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》确定了我省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目标,到2012年,形成以县(市、区)实验幼儿园为示范,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,村级办园为主体,个人办园为补充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格局。
学前一年儿童入园率达到99%
根据目标要求,基本满足农村3-5周岁适龄幼儿入园需要,到2012年,农村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达到85%以上,学前一年儿童入园率达到99%以上,其中,学前特殊儿童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园率有较大幅度提高。每个县(市、区)至少有1所公办省级实验幼儿园,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。到2012年,农村幼儿教师专业合格率达到80%以上,专科及以上学历达到30%以上。幼儿园园长、教师持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率达到80%以上。一类及以上幼儿园都要积极开展0-6岁托幼一体化试验,有条件的要开展早期儿童特殊教育试验。提供0-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的保育和教育咨询服务,普及科学育儿知识。
中心幼儿园规模不少于6个班
继续加大幼儿园布局调整力度,根据实际情况分乡镇合理规划农村幼儿园布局。农村幼儿园发展规划确定后,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。凡规划所在地已经举办幼儿园的,不再批准新建幼儿园。农村幼儿园一般按服务人口3000人以上、服务半径在1.5公里以内设一所园的标准进行布局建设,形成一个乡镇(街道)建有一所独立设置的公办中心幼儿园、下设若干个幼儿园和教学点的农村学前教育服务网络。中心幼儿园要为全日制,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,学区幼儿园和村办园规模不少于3个班。偏远山区、湖区可在小学附设幼儿班。
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,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,已转制和出售的要限期收回。
鼓励民间资本到农村投资办园
鼓励支持学校举办附设幼儿园。附设幼儿园的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本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。要逐步取消学前班和混合班。只招收学前一年儿童的学前班,要逐步向招收学前三年儿童的完全性幼儿园过渡。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,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。对暂时性闲置的幼儿园资源,要优先安排用于本区域3岁以下儿童活动基地或学前儿童活动场所。
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到农村投资办园。鼓励名园输出品牌和管理,创办或联办民办幼儿园,进一步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。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、分类定级、教师培训、职称评审、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。
秋季招生 严格控制班额
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,平时如有缺额,可随时补招。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,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。幼儿园班级规模小班不得超过25人,中班不得超过30人,大班不得超过35人。混合班不得超过30人,学前班不得超过40人。寄宿制幼儿园每班人数酌减。充分利用农村丰富的环境资源和乡土材料,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,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。做好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衔接,切实防止学前教育“小学化”倾向。
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或以营利为目的的实验和活动。在正常教学时间内,不得以开办实验班、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,另外收取费用。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、演出等活动。各地要建立3-5周岁适龄儿童登记名册,实行电子园籍管理制度,将幼儿健康及发展信息记入个人成长档案并转入小学。
加大公办幼儿教师配备比例
乡镇中心幼儿园按照不低于1:10-15、村办幼儿园按照不低于1:15-20的比例配备幼儿教师。逐步加大公办幼儿教师配备比例,使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为公办教师。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、年龄在40岁以下的公办中小学教师,可本着自愿的原则,由教育部门统一划转到公办幼儿园工作;也可从中小学富余教师中选择符合幼儿园教师任职条件的人员,通过岗前培训,充实到公办幼儿园任教。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与当地中心小学校长享受同等待遇。
幼儿园主办单位必须招聘具有任职资格的园长、教师,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园长、教师,由主办单位逐渐予以调整。保健医生、保育员、食堂工作人员也需持相关资格证书上岗。